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補字第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42號
- 原告
- 詠盛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芙美
- 送達代收人
- 歐順泰
一、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騰融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2500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