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補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89號原 告 昱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枋 訴訟代理人 吳懿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詠泰豐國際通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95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 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請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具狀補正訴訟代理人吳懿宸之委任 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