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補字第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91號
- 原告
- 張正杰即正豐油封實業社
- 被告
- 許永銓即順峰重機修配廠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永銓即順峰重機修配
廠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23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6,0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