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補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91號原 告 張正杰即正豐油封實業社 被 告 許永銓即順峰重機修配廠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永銓即順峰重機修配廠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23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0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