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簡字第2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簡字第240號
- 原告
- 南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鶴鈞
- 訴訟代理人
- 蔡伍榮
- 被告
- 景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哲世
蔡吉明
吳長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在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日以103年度豐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2,480元。該項裁定已於103年5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豐原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