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補字第3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334號
- 原告
- 陳惠玲
- 訴訟代理人
- 楊俊彥律師
- 被告
- 狀元紅經典圖書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朝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903元;訴之聲明第2項則請求被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且原告陳明請求前揭證明書之目的係為請領失業給付之用;依就業保險法第16條規定,原告得申請離職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按月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準此,原告得申請失業給付之金額為69120元【計算式:原告之月投保薪資19200元60%6】;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應核定為483023元【計算式:413903+6912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