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小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豐小字第127號原 告 亞欣捲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永光 被 告 廖茂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595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