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小字第38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小字第381號

原告
勝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浩
被告
依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筱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9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新臺幣73,080元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又查本件被告設藉地係在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被告聲請狀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小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