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簡字第5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簡字第509號
- 原告
- 王睿宏
- 被告
- 台灣金寶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達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在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870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9日以103年度豐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30,2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0月14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有本院豐原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