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簡字第5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簡字第546號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柏格爾
- 訴訟代理人
- 梁中和
- 被告
- 宏文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祐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查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49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以103年度豐補字第311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7924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豐原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