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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補字第11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黃文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11號

原告
莊文成

      莊錦源

      莊文輝

上列原告因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松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032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法 官 黃文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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