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補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150號原 告 歐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惠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濰昕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10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1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