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補字第1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171號
- 原告
- 盛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水盛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秀英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49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