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補字第2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225號
- 原告
- 中華客家土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益
- 原告
- 程茂菖
- 被告
- 林繼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一)原告應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2個停車位目前市場之交易總價值為何),並依該價額核算裁判費後自行補繳。
(二)原告未能依前項自行查報並補繳裁判費,本院即認因本件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以新臺幣165萬元為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7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