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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補字第225號

返還停車位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黃文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225號

原告
中華客家土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益
原告
程茂菖
被告
林繼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一)原告應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2個停車位目前市場之交易總價值為何),並依該價額核算裁判費後自行補繳。

(二)原告未能依前項自行查報並補繳裁判費,本院即認因本件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以新臺幣165萬元為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7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黃文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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