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補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278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6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