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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補字第27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黃文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278號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6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黃文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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