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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補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
    黃文進

  • 原告
    喜成工程行即李文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287號原   告 喜成工程行即李文喜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諱鑫企業社即黃志偉間返還訂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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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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