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補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287號原 告 喜成工程行即李文喜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諱鑫企業社即黃志偉間返還訂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