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補字第2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287號
- 原告
- 喜成工程行即李文喜
- 訴訟代理人
- 曾信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諱鑫企業社即黃志偉間返還訂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