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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補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提繳退休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黃文進

  • 原告
    許秀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339號原   告 許秀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龍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提繳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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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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