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補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80號原 告 亞欣捲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永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茂宏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廖茂宏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