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小字第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林新竑
- 法定代理人陳飛龍、林志營
- 當事人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桂花田烘焙美食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豐小字第427號原 告 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飛龍 訴訟代理人 蕭明進 被 告 桂花田烘焙美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800元,及自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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