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小字第7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小字第78號

原告
勝久檢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川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被告
群騰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坤祥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複代理人
葛家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訴訟代理人曾信嘉律師部分之記載,應更正增列「複代理人 葛家耕 住臺中市○里區○○路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漏未記載被告訴訟代理人曾信嘉律師之複代理人「複代理人 葛家耕 住臺中市○里區○○路000號」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小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