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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簡字第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簡字第52號

原告
笙貿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燕
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律師
被告
王智傑
被告
富生達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黃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智傑住所地是在新竹市○○區○○路○段00巷00號,而共同被告富生達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則設在台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之3,有戶籍謄本及臺北市政府函等附卷可證,而本件起訴請求原因事實發生地亦非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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