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簡字第5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簡字第549號
- 原告
- 李杏蘭
- 被告
- 喜潔雅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程序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104年10月13日以104年度豐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3,250元。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0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查詢表查詢等件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