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補字第1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135號
- 原告
- 瑞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琪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9,8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張琪全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