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補字第2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285號
- 原告
- 台灣東精計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小林博之
- 送達代收人
- 吳丞淮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辛格承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130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6,250元,應徵裁判費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