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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補字第38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384號

原告
李杏蘭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喜潔雅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51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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