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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勞簡字第2號

返還剋扣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勞簡字第2號

上訴人
被告
敞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戊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熊韋智間因返還剋扣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6,1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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