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勞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剋扣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勞簡字第2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敞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戊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熊韋智間因返還剋扣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6,1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