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小字第1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小字第145號
- 原告
- 常瑞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揚名
- 訴訟代理人
- 龔玳瑩
- 被告
- 帕朗圖酒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穎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柏朗圖酒坊有限公司」
記載,應更正為「帕朗圖酒坊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