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豐小字第427號
- 原 告
- 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飛龍
- 訴訟代理人
- 蕭明進
- 被 告
- 桂花田烘焙美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800元,及自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