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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豐小字第42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林新竑

原   告
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飛龍
訴訟代理人
蕭明進
被   告
桂花田烘焙美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800元,及自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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