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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豐小字第4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林新竑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訴訟代理人
孫郁榛
訴訟代理人
林柏杉
被告
昌美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凱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768元,及其中新臺幣84,273元部分,自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起至100年7月1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合計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3,327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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