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豐小字第43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鐘隆毓
- 訴訟代理人
- 張智賢
- 訴訟代理人
- 孫郁榛
- 訴訟代理人
- 林柏杉
- 被告
- 昌美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凱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768元,及其中新臺幣84,273元部分,自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起至100年7月1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合計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3,327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