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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豐小字第62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戴博誠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晉校
被告
昌美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凱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叁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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