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小字第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豐小字第632號原 告 鼎燁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茂松 訴訟代理人 林美青 被 告 甫基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