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簡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簡字第45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鴻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旼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演原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8,88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 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