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簡字第4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簡字第477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富康農場食品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助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634元,應徵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