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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簡字第47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簡字第477號

上訴人
被告
富康農場食品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助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634元,應徵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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