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簡字第498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豐簡字第498號
- 原告
- 蒲瑞霖
- 被告
- 云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靖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0,000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3,7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水湳分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潭子分行,面額共計新臺幣350,000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2紙附卷為證,被告到庭則稱:兩張票是公司簽發的沒錯,票是簽發以後借給當時在一起的黃銘朗,他怎麼使用我不知道等語為辯;然依票據法第5條第1項及第13條前段分別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被告所辯僅是被告與訴外人黃銘朗間之事由,不得以之對抗執票人,所辯不足為拒絕付款之理由,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法定利息,依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票載發票日│提 示 日│ 票 面 金 額 │付 款 人│帳 號│ 票據號碼 │ ├──┼───┼─────┼─────┼────────┼─────┼────┼─────┤ │ 1 │云登國│104年5月27│104年5月27│新臺幣220,000元 │國泰世華商│00000000│AC0000000 │ │ │際貿易│日 │日 │ │業銀行水湳│6 │ │ │ │有限公│ │ │ │分行 │ │ │ │ │司 │ │ │ │ │ │ │ ├──┼───┼─────┼─────┼────────┼─────┼────┼─────┤ │ 2 │云登國│104年6月9 │104年6月9 │新臺幣130,000元 │合作金庫商│00000000│ZQ0000000 │ │ │際貿易│日 │日 │ │業銀行潭子│9 │ │ │ │有限公│ │ │ │分行分行 │ │ │ │ │司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