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簡字第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簡字第52號
- 原告
- 笙貿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秋燕
- 訴訟代理人
- 黃幼蘭律師
- 被告
- 王智傑
- 被告
- 富生達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秦黃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智傑住所地是在新竹市○○區○○路○段00巷00號,而共同被告富生達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則設在台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之3,有戶籍謄本及臺北市政府函等附卷可證,而本件起訴請求原因事實發生地亦非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