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簡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官林新竑
- 當事人笙貿汽車有限公司、王智傑、富生達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簡字第52號原 告 笙貿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燕 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律師 被 告 王智傑 被 告 富生達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黃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智傑住所地是在新竹市○○區○○路○段00巷00號,而共同被告富生達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則設在台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之3,有戶籍謄本及臺北市政府函等 附卷可證,而本件起訴請求原因事實發生地亦非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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