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簡字第5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豐簡字第521號
- 原告
- 宗宜重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宏江
- 訴訟代理人
- 周聰連
- 被告
- 瑨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說明:
㈠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應支付原告377,40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104年12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19,19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其性質係為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開規定,自屬適法。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租用高空作業車(廠牌型號如附表1所載,下稱系爭機器),租用期間自民國103年12月31日起,至104年2月15日止,租金費用計新臺幣(下同)351,575元(附表1及2所載之應收款項合計);維修費用計67,620元(零件部分42,400元,維修板金22,000元,加計百分之五稅賦,詳如附表3所載),總計應收租金及維修費用合計為419,195元,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提起本訴以資救濟。並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19,19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租用系爭機器,未給付租金予原告,及被告使用時不慎毀損系爭機器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出車單、進口報單、零組件及服務報價單、統一發票、存證信函及照片為證。被告受本院相當時期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既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前揭規定,亦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再按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應於租賃期滿時支付之。如租金分期支付者,於每期屆滿時支付之。如租賃物之收益有季節者,於收益季節終了時支付之。另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421條、第439條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兩造既就系爭機器成立租賃契約,被告未依約給付租金,且使用系爭機器造成損害。從而,從而原告基於租金請求權及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欠租及賠償維修費用合計419,195元,及加計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即104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及宣告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 ┌─┬───────┬──┬──────┬─────┐ │編│租賃機具及 │數量│ 租期 │ 租金 │ │號│廠牌型號 │ │(年/月/日)│(新臺幣)│ ├─┼───────┼──┼──────┼─────┤ │1 │高空作業車 │1台 │103/12/31起 │65,000元 │ │ │Genie S-85 │ │ 至 │ │ │ │28米 │ │104/1/31止 │ │ │ │#17(107) │ │ │ │ ├─┼───────┼──┼──────┼─────┤ │2 │高空作業車 │1台 │104/1/11起 │90,000元 │ │ │JLG 110HX │ │ 至 │ │ │ │33米 │ │104/2/10止 │ │ │ │#0(0000000000)│ │ │ │ ├─┼───────┼──┼──────┼─────┤ │3 │高空作業車 │1台 │103/12/28起 │129,333元 │ │ │JLG 120SXJ │ │ 至 │(租金117,│ │ │38米 │ │104/1/30止 │333元+運 │ │ │#0(0000000000)│ │ │費12,000元│ │ │ │ │ │) │ ├─┴───────┴──┴──────┴─────┤ │上列費用總計:284,333元,加計5%稅賦, │ │應收款項為298,550元 │ └─────────────────────────┘ 附表2: ┌─┬───────┬─┬──────┬──────┐ │編│租賃機具及 │數│ 租期 │ 租金 │ │號│廠牌型號 │量│(年/月/日)│ (新臺幣) │ ├─┼───────┼─┼──────┼──────┤ │1 │高空作業車 │ 1│104/1/31起 │ 32,500元│ │ │Genie S-85 │台│ 至 │【計算式:月│ │ │28米 │ │104/2/15止 │租金65,000元│ │ │#17(107) │ │ │15(天)/30 │ │ │ │ │ │】 │ ├─┼───────┼─┼──────┼──────┤ │2 │高空作業車 │ 1│104/2/10起 │ 18,000元│ │ │JLG 110HX │台│ 至 │【計算式:月│ │ │33米 │ │104/2/15止 │租金90,000元│ │ │#0(0000000000)│ │ │6(天)/30】│ ├─┴───────┴─┴──────┴──────┤ │上列費用總計:50,500元,加計5%稅賦, │ │應收款項為53,025元 │ └─────────────────────────┘ 附表3: ┌────┬───────┐ │維修項目│ 費用 │ │ │ (新臺幣) │ ├────┼───────┤ │零件 │42,400元 │ ├────┼───────┤ │板金 │22,000元 │ ├────┴───────┤ │上列費用總計:64,400元,│ │加計5%稅賦, │ │應收款項為67,62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