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2 分鐘讀完 全文 4,0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簡字第521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豐簡字第521號

原告
宗宜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江
訴訟代理人
周聰連
被告
瑨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說明:

㈠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應支付原告377,40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104年12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19,19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其性質係為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開規定,自屬適法。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租用高空作業車(廠牌型號如附表1所載,下稱系爭機器),租用期間自民國103年12月31日起,至104年2月15日止,租金費用計新臺幣(下同)351,575元(附表1及2所載之應收款項合計);維修費用計67,620元(零件部分42,400元,維修板金22,000元,加計百分之五稅賦,詳如附表3所載),總計應收租金及維修費用合計為419,195元,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提起本訴以資救濟。並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19,19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租用系爭機器,未給付租金予原告,及被告使用時不慎毀損系爭機器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出車單、進口報單、零組件及服務報價單、統一發票、存證信函及照片為證。被告受本院相當時期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既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前揭規定,亦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再按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應於租賃期滿時支付之。如租金分期支付者,於每期屆滿時支付之。如租賃物之收益有季節者,於收益季節終了時支付之。另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421條、第439條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兩造既就系爭機器成立租賃契約,被告未依約給付租金,且使用系爭機器造成損害。從而,從而原告基於租金請求權及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欠租及賠償維修費用合計419,195元,及加計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即104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及宣告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
┌─┬───────┬──┬──────┬─────┐
│編│租賃機具及    │數量│    租期    │   租金   │
│號│廠牌型號      │    │(年/月/日)│(新臺幣)│
├─┼───────┼──┼──────┼─────┤
│1 │高空作業車    │1台 │103/12/31起 │65,000元  │
│  │Genie S-85    │    │    至      │          │
│  │28米          │    │104/1/31止  │          │
│  │#17(107)      │    │            │          │
├─┼───────┼──┼──────┼─────┤
│2 │高空作業車    │1台 │104/1/11起  │90,000元  │
│  │JLG 110HX     │    │    至      │          │
│  │33米          │    │104/2/10止  │          │
│  │#0(0000000000)│    │            │          │
├─┼───────┼──┼──────┼─────┤
│3 │高空作業車    │1台 │103/12/28起 │129,333元 │
│  │JLG 120SXJ    │    │    至      │(租金117,│
│  │38米          │    │104/1/30止  │333元+運 │
│  │#0(0000000000)│    │            │費12,000元│
│  │              │    │            │)        │
├─┴───────┴──┴──────┴─────┤
│上列費用總計:284,333元,加計5%稅賦,            │
│應收款項為298,550元                               │
└─────────────────────────┘
附表2:
┌─┬───────┬─┬──────┬──────┐
│編│租賃機具及    │數│    租期    │    租金    │
│號│廠牌型號      │量│(年/月/日)│ (新臺幣) │
├─┼───────┼─┼──────┼──────┤
│1 │高空作業車    │ 1│104/1/31起  │    32,500元│
│  │Genie S-85    │台│    至      │【計算式:月│
│  │28米          │  │104/2/15止  │租金65,000元│
│  │#17(107)      │  │            │15(天)/30 │
│  │              │  │            │】          │
├─┼───────┼─┼──────┼──────┤
│2 │高空作業車    │ 1│104/2/10起  │    18,000元│
│  │JLG 110HX     │台│    至      │【計算式:月│
│  │33米          │  │104/2/15止  │租金90,000元│
│  │#0(0000000000)│  │            │6(天)/30】│
├─┴───────┴─┴──────┴──────┤
│上列費用總計:50,500元,加計5%稅賦,             │
│應收款項為53,025元                                │
└─────────────────────────┘
附表3:
┌────┬───────┐
│維修項目│     費用     │
│        │  (新臺幣)  │
├────┼───────┤
│零件    │42,400元      │
├────┼───────┤
│板金    │22,000元      │
├────┴───────┤
│上列費用總計:64,400元,│
│加計5%稅賦,           │
│應收款項為67,620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