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簡字第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簡字第80號
- 原告
- 雅速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清江
- 訴訟代理人
- 楊雅雯
- 被告
- 剛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榮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