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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簡字第91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許石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簡字第91號

原告
羅云聆
原告
羅勻娸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家進 律師
複代理人
王晨瀚 律師
被告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余閔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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