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簡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許石慶
- 法定代理人吳春臺
- 原告羅云聆
- 被告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簡字第91號原 告 羅云聆 羅勻娸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家進 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晨瀚 律師 被 告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余閔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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