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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簡字第9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簡字第97號

上訴人
原告
洪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豪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正皓銘版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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