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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補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
    林新竑

  • 原告
    王智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1號原   告 王智麒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1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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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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