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補字第1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116號
- 原告
- 嘉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嘉豐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碩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4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1,5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
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