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補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178號原 告 信都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壽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進電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45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日進電線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