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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補字第17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178號

原告
信都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壽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進電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45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日進電線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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