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補字第1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184號
- 原告
- 軸丞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雪佑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柯沛慈、陳奕澐等發支
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41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