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補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250號原 告 宣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興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