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補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257號原 告 亞迪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莉莉 上列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邁斯精密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56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7,350元,應徵裁判 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