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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補字第3號

返還剋扣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3號

原告
熊韋智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敞得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剋扣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8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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