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補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剋扣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3號原 告 熊韋智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敞得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剋扣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8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