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補字第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384號原 告 李杏蘭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喜潔雅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51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