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補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戴博誠
- 法定代理人宋珮寧
- 原告宇揚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78號原 告 宇揚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珮寧 上列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1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959元,應徵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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