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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小字第609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林孟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小字第609號

原告
江選詳
被告
億誠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項第三行關於「100年」之記載,應更正為「105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5年度豐小字第609號兩造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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