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小字第7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豐小字第753號
- 原告
- 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濬源
- 訴訟代理人
- 宋國華
- 被告
- 營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1月8日至105年2月17日將其所屬之車牌號碼000-000、AAM-262、AAM-263送至原告修理廠維修,維修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43,920元,被告未依約給付,尚積欠43,920元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發票4張(本院卷7-10頁)、存證信函(本院卷11頁)、維修項目明細資料(本院卷12-15頁)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堪認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維修費用給付約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5年12月1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