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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
    林孟和
  • 法定代理人
    邱志明

  • 當事人
    宜宏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56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宜宏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拓斯達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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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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